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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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高密市恒润达快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32179.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密水分理处开户6XXXXXXXXXXXXXXX0的账户内; 二、被告***、高密市恒润达快递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9686.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密水分理处开户6XXXXXXXXXXXXXXX0的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负担218元,被告***、高密市恒润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1472元,(因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将其负担的诉讼费汇至***在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密水分理处开户6XXXXXXXXXXXXXXX0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