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逾期办理房屋正式网签手续补偿金11574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逾期办理房屋正式网签手续补偿金54870.93元; 二、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8643.31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以51441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原、被告实际交接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3元,由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60元,原告负担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