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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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203民初1205号 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军。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住***。被告未到庭。 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物业费15838元,滞纳金570元。共计16408元。2、本案诉讼中所产生的费用,一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人为吉林市湘潭服务有限公司签约从事湘潭物业小区东方新村小区5栋5号网点业主,面积219.97平方米。该户自2013年1月1日起自2018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72个月,共计15838元,缴纳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方式按年缴纳,另依据东方新村物业合同第3章16条约定,滞纳金按年缴费的月3‰计算,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即72个月,金额为570元,为维护原告经营利益,保障原告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物业管理条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物业费及滞纳金两项合计人民币16408元,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答辩。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2670.4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湘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彦明 人民陪审员黎亚杰 人民陪审员李密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庄碧维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