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美湖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昆山万丰源纸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万丰源纸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江苏美湖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63500元并偿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3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上浮30%-50%)自2020年08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两被告万丰源公司和***共同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计694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同时预交的财产保全费720元,本院因故无法采取保全措施,故该款720元也一并退还原告,合计退还原告款项为141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的69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36-0000-0811-15530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