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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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喻峰板业有限公司 贵州美阁斯尼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美阁斯尼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立即支付原告毕节喻峰板业有限公司货款60430元,并自2019年9月24日起以6043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支付给原告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毕节喻峰板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被告贵州美阁斯尼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