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03民初43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秦夏香。 原告***与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增辉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易浏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