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03民初43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秦夏香。

原告***与被告***、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增辉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易浏

裁判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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