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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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靖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20,2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05,895.26元,以上合计226,095.26元,扣除先行赔付款10,000元,余款216,095.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付原告***; 二、被告上海靖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72,596.84元; 三、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 四、被告上海靖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040元; 五、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560元; 六、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5,429元; 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靖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119,050元; 八、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7.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衡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31.44元,被告上海靖安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6.25元,司法鉴定费(重鉴)5,700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