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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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重庆和弘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4民初5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重庆和弘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言。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李有生。 原告***与被告***、重庆和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晓亮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云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