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 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货款4630146.9元; 二、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522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止); 三、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1790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止); 四、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04元,减半收取计24702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