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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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医院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569.9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谈某某鉴定费1872元。 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已垫付原告***的费用28262.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7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