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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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3051.7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3051.7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收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及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