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义乌市义亭镇山景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义亭镇山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6月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日解除。 二、被告义乌市义亭镇山景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义亭镇山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承包款28万元并赔偿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始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义乌市义亭镇山景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义亭镇山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万元,赔偿佣金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