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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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9631.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1万元。 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损失41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标的96231.50元,案件受理费22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负担多诉部分187.50元,由被告***、***负担915.50元;保全费982元,由原告***负担167元,由被告***、***负担815元。本案反诉诉讼标的27100元,案件受理费4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多诉部分203.15元,由反诉被告***负担35.85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反诉原告预交,被告、反诉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反诉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