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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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铜仁万山合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铜仁万山合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顺粮油批发和配送中心货款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4元,由被告铜仁万山合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