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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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阆中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阆中市戚斌型材经营部支付货款4148934.15元,并从2018年1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阆中市戚斌型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36元,由原告阆中市戚斌型材经营部负担566元,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