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龙泉驿区西河镇云峰皮革门市(经营者何小云)支付货款37472元,并同时给付货款占用之利息,该利息以货款37472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

二、驳回原告龙泉驿区西河镇云峰皮革门市(经营者何小云)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龙泉驿区西河镇云峰皮革门市(经营者何小云)向本院预交,责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该费用737元向原告方作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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