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元市利州区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广元市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元市新晟建设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四川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元市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元市新晟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57万元及支付未付利息(以17189495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性质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12380505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性质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自2017年8月2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以上两项利息之和扣减已支付利息为未付利息);

二、如被告广元市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广元市新晟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对于被告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东方××小区××层建筑面积11184.39平方米的营业房及负一层1-102号地上分摊土地面积384.95平方米的车位共234套抵押房产【不动产证号为广国用(2013)第3××9号,具体房号见房地产抵押花名册】享有折价、变卖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元市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元市新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7850元;

四、驳回原告广元市新晟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00元,由广元市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300元,广元市新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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