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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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兴货运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许昌市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郑州三兴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18810元、施救费2600元,共计121410元。 如果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8.2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