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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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坤亿实业有限公司 保山市隆阳区泰鹏小永加油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山市坤亿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自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保山市坤亿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司法鉴定费人民币8428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240元,由原告***负担282226元;由保山市坤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0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日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