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广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白山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广场支行偿还贷款本息10475731.01元及罚息,罚息以欠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 二、吉林银行就***、***提供抵押的蔬菜综合楼105门市(建筑面积1200.63平方米,户籍号:04-0006-0414-0089-000105)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白山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白山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55元,由白山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