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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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8048.2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借款利息(自2019年11月24日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58048.26元中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利息); 三、***享有对***名下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路299号保利华都三期16栋24层02室的抵押房屋(房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以第二顺位)受偿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6元,由***负担698元,***、***共同负担1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