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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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115679.97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9508.33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9508.33元。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596.6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鉴定费3060元,诉讼费合计3702元,由***负担4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负担272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224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224元,由***负担485元(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