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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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4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8,238.00元及利息2,457元”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支付***货款7,238元及利息1,737.12元”。 二、维持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4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