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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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塘县继梅建材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原告平塘县继梅建材店经营者***货款四千五百九十一元(¥4591.00元)。 二、由被告***从2018年12月1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平塘县继梅建材店经营者***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未完全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履行金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原告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