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冀州区烨春暖气片制造厂价款807437.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其中698188.61元从2017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99741.23元从2019年4月16日开始计算,9507.6元从2018年3月13日开始计算;同期内,被告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冀州区烨春暖气片制造厂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利息59844.73元、税金1795.34元,共计61640.07元,并自2019年2月5日始至付清之日止以61640.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限被告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冀州区烨春暖气片制造厂赔偿诉讼费损失2868.75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700元。 三、驳回原告冀州区烨春暖气片制造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8元,减半收取计62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39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1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