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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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15961.2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82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52083‰上浮50%即11.281245‰,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