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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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7897.13元、利息5443.54元、罚息4182.37元、复利793.27元,共计人民币58316.31元,并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47897.13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5443.54元为基数)。 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晋K×××××,车架号LFPL3APC4H6R87012)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