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3460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326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84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4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以134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40元,由原告***、***负担4479元,被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26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并支付原告***、***2261元,被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广州市国安消防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