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渝南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陕西鼎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为提出上诉或仅有乙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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