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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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聚贤盛邦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农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 二、被告重庆市农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租金915.2元。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农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重庆市农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