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2681.76元; 三、***、平顶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5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6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235元,***、平顶山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