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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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门县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广东南控电力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和支行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81×××61账号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和支行80×××85账号银行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广州花城支行39×××82账号银行存款的冻结。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银行存款解除冻结总限额为人民币1416431.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4财保22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