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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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86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9元、公告费129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97元、公告费431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给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