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赔付***经济损失4,169.67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五日内赔付***经济损失68,631.29元,给付***垫付款项15,301.50元,给付黄石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项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负担(应由***负担的698.50元已判决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代付给***);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50元,***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