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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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 二、变更陆丰市人民法院(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内赔偿被上诉人郑文选、郑如屏人民币343374.3元(与另案娄青德的赔偿款按比例分配),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林荣生、林春明予以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人民币11330元,由被上诉人郑文选、郑如屏负担160元,被上诉人林春明、林荣生连带负担3351元,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3351元,被上诉人郑春茂、李锦波连带负担1117元,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117元,被上诉人韩春明、娄彦俊连带负担1117元,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公司负担1117元。二审诉讼费人民币6451元,由上诉人三星财产保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