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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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锡山区新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2011年成立起至2019年6月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供江苏中联铝业有限公司查阅、复制;提供2011年成立起至2019年6月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江苏中联铝业有限公司查阅。江苏中联铝业有限公司在无锡市锡山区新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江苏中联铝业有限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予以辅助; 二、驳回江苏中联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新丰公司负担(中联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8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新丰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