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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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修文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修文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修文县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作利润款609863.01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利息以609863.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01月03日起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修文县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0.00元,减半收取计65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1525.00元,由原告修文县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修文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03.00元,被告修文中医院负担77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