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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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月利率11.5‰标准,以2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0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03月01日止,以1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03月02日起计算至2016年06月04日止;罚息按照月利率15.956‰标准,以1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03月02日起计算至2016年06月04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06月0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按照月利率15.956‰标准,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09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弘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息烽县×××××××号(不动产权证:筑房权证××字第××号)、贵州省息烽县××××××××××××××××××××号(不动产权证: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未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22.00元,减半收取计25911.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091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