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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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塔支行 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81执737号 本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梁小平、乔彩霞、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塔支行借款本金1223754.7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及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14640元被执行人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现已缴纳,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先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梁小平、乔彩霞、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20)陕0881执737号执行案件的全部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