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鄄城县秋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484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846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被告鄄城县秋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4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鄄城县秋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24元,减半收取10112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3428元,均由被告鄄城县秋丰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112元,退回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