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2民初24144号原告:程帅,男。被告:茹斌,男。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2民初24144号原告:***,男。被告:***,男。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在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阀门交易中心批发消防器材,被告多次在其处购买消防管件,经结算结余2.8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其多次催要,仍未返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85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6年11月3日至同年12月25日从原告***处购买消防管件等材料共计价值77776元,被告在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18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将价值3905.44元的货物退给原告。2019年1月,被告通过案外人王二辉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货款5万元。此后,因原告向被告催款未果,致成诉讼。庭审中,原告声称,其主张的货款2.85万元包含货款23870.56元及利息4629.44元。上述事实,有《供货单》、销售退货单、电话录音、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自2016年11月3日至同年12月25日从原告***处购买消防管件等材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870.56元之请求,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629.44元之请求,因双方对付款期限及利息均未约定,故该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3870.56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慧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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