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的监护人高杨军、刘惠霞赔偿原告***因本次校园伤害事故所受经济损失4584.15元;由被告***的监护人张鹏举赔偿原告***因本次校园伤害事故所受经济损失4584.15元;由被告杨轩的监护人王旭爱、杨尚明赔偿原告***因本次校园伤害事故所受经济损失4584.15元;由被告李汉清的监护人王小凤、李勇岗赔偿原告***因本次校园伤害事故所受经济损失4584.15元;由被告神木市第十一中学赔偿原告***因本次校园伤害事故所受经济损失916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负担390元,由被告高杨军、刘惠霞负担50元;由被告张鹏举负担50元;由被告王旭爱、杨尚明负担50元;由被告王小凤、李勇岗负担50元;由被告神木市第十一中学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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