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48.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二分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8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