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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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管理费及解除合同清算费867081.07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返还工程价款计人民币455910.32元,并承担利息(以455910.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4元,反诉费11233元,共计283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等三人负担3095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5242元(实际已付17104可从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