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燕郊安邦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7月签订的《安邦保险燕郊后援项目第1-2组团工程混凝土采购合同》及2017年6月签订的《安邦保险燕郊后援项目第3组团工程混凝土采购合同》; 二、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771765.48元; 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12月30日利息156900元; 四、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以12646404.6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125360.8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95元,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