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浩鼎天宇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吉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吉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浩鼎天宇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XXX)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 二、北京浩鼎天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山东吉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900元。 如果被告北京浩鼎天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山东吉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北京浩鼎天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