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创业玻璃钢门窗有限公司 北京中鼎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恒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盛世恒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鼎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中鼎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盛世恒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金费用1162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盛世恒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恒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23元,由被告北京中鼎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