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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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晋05执保156号 关于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史德峰、朱霞财产保全一案,经本院立案庭移送,于2020年11月3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晋05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截止日为2021年11月30日。至此,本案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晋05财保109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