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帕提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的房屋租赁费570000元及利息87780元,合计657780元;

二、被告帕提曼承担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止的采暖费55418.64元,物业费16988元,合计72406.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764.39元,由被告帕提曼承担5000元,由原告***承担176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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