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帕提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的房屋租赁费570000元及利息87780元,合计657780元; 二、被告帕提曼承担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止的采暖费55418.64元,物业费16988元,合计72406.6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764.39元,由被告帕提曼承担5000元,由原告***承担176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