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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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原告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XS-GD(2019)第43号《个人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61,733元、罚息140,933元(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按照1.3%/月计算,罚息按照0.7%/月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416元; 五、原告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新疆诺亚方舟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字第2014326254)房产在抵押限额内对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债务向原告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七、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鑫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48.33元,邮寄送达费29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